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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节能建筑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节能建筑技术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TMA Energy Conservation Building-Technology Committee(英文缩写:ECBC)。
为了提高全国建筑节能技术水平,交流推广国内外节能建筑、绿色建筑、生态建筑技术,推动新时期节能建筑上规模、上水平、上品牌,促进建筑节能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国内关心或从事节能建筑工作的有关领导、专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技术咨询服务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遵守建筑技术市场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以节能、绿色、生态建筑技术服务的市场机制为驱动力,走符合国情、经济实用、面向大众、体现民族文化和现代精神的新路,构建节能建筑集成体系,促进建筑节能自主创新,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工作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59号巨星大厦901-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节能建筑技术发展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信息,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和诉求。集成国内外建筑节能新技术,通过信息定期公布,推广示范建筑节能高新技术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节能建筑技术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挥本工作委员会联系面广的优势,为行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二)引导企业树立节能建筑、节能材料、节能技术等品牌理念,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公平竞争,做精做强,走市场化、产业化道路。建立节能建筑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节能建筑产业内部以及与其它行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指导、帮助企业战略策划、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推动投资开发-科技研发-规划设计-产品制造-施工安装-管理评估一条龙服务,推动节能产业上品位、上规模。
(四)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节能建筑规划、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征询意见和建议。
(五)联系国内外相关企业、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国内外建筑节能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参与节能建筑项目和产品论证评价;
组织开展有益于建筑节能产业发展的各种公益活动;参与本行业企业资格准入认证、事故认定、评优推介、示范展示及企业文化建设等。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能够自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注重节能、绿色、生态、环保建筑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有强烈节能环保意识和责任感,热心节能工作。
(三)关心建筑节能工作的社会各界单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工作委员会常务会讨论通过,秘书处备案,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培训、考察、交流等。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形象、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作委员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本会有权暂时停止其会员资格;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将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单位会员因下列原因不申请退会,经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停产、转业;
(二)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会议。常务会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常务委员若干,下设秘书处及内设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5年任期聘任制,各部门另行制定管理规章,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各省、市可组建分会或专业分会组织。
常务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决定授予名誉主任,聘请本会顾问;
(三)决定副秘书长、本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表决通过本会终止事宜;
(八)表决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常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经常务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常务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
(二)检查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经常务会同意,本会可聘请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可设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基金,用于推广、发展建筑节能技术。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常务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对终止动议必须经常务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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